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號
- 聲請人
- 黃淑明
- 相對人
- 董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兩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於民國107年1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58號 │├─┬───┬───────┬───────┬──────┬─────┤│編│發票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號│ │ │ │ (新臺幣) │ │├─┼───┼───────┼───────┼──────┼─────┤│ 1│董淑勤│ 106年6月28日 │106年7月28日 │1,000,000元 │WG0000000 │├─┼───┼───────┼───────┼──────┼─────┤│ 2│董淑勤│ 106年8月12日 │106年12月31日 │4,000,000元 │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