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莊振源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許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101萬5,000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1萬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