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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許志龍吳玟儒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被告
莊振源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許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101萬5,000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1萬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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