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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魏玉英黃俊偉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原告
陳惠鈴

      林志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108年9月27日所提委任狀中,並無受任人之戶籍資料,也無受任人親筆簽名、蓋章,難認受任人有同意受委任之意,請一併補提受任人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經受任人親筆簽名之委任狀等文件,以確認人別以及其有無同意受委任之意思,俾利後續訴訟程序進行。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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