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惠鈴
林志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108年9月27日所提委任狀中,並無受任人之戶籍資料,也無受任人親筆簽名、蓋章,難認受任人有同意受委任之意,請一併補提受任人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經受任人親筆簽名之委任狀等文件,以確認人別以及其有無同意受委任之意思,俾利後續訴訟程序進行。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