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賀慧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瓊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