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陳有在
- 原告
- 陳星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