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健明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徐大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900 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