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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原告
蔡富雄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歐進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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