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趙筱菱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徐芷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05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1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05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1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