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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

原告
陳有在
原告
陳星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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