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被告
楊家宏即楊謹菖
被告
楊瑞珍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謝寀籈

      王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等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到院,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