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蔡富雄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歐進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