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蔡旻穎
- 當事人即、堃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堃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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