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堃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連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