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旻穎

上訴人
原告
堃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鼎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