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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旻穎

上訴人
原告
堃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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