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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魏玉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書記官 許永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