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諸家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6,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