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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魏玉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諸家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6,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友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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