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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盧軍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日新營造廠即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4樓

      盧烽池律師

      沈炎平律師

      辛銀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346,11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5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