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日新營造廠即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號4樓
盧烽池律師
沈炎平律師
辛銀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346,11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5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