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辛銀珍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90,76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法 官 盧軍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