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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鄭銘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址設金門縣金城鎮○○路6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聲明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10,17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