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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盧軍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90,76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