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金門縣政府 址設金門縣金城鎮○○路60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聲明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10,17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聲明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10,17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