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卿
- 訴訟代理人
- 吳靜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亞爾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