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定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4年度城簡字第31號、95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履勘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履勘費用十分之八,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履勘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履勘費用十分之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計 算 書 (金額:為新臺幣) │ ├────────┬────────┬────────────┤ │項 目 │金額及出處 │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 │ ├────────┼────────┼────────────┤ │ 裁判費用 │ 1,770元│ 354元│ │(第一審起訴費)│見本院94年度城簡│ │ │ │第31號卷第14頁,│ │ │ │由聲請人支出 │ │ ├────────┼────────┼────────────┤ │ 履勘費用 │ 8,000元│ 1,600元│ │(第一審履勘費)│見本院97年度聲第│ │ │ │39號卷第8頁,由 │ │ │ │聲請人支出 │ │ ├────────┼────────┼────────────┤ │ 裁判費用 │ 2,655元│ 531元│ │(第二審上訴費)│見本院95年度簡上│ │ │ │第1號卷第6頁,由│ │ │ │聲請人支出 │ │ │ │ │ │ │ │ │ │ ├────────┼────────┼────────────┤ │ 履勘費用 │ 8,000元│ 1,600元│ │(第二審履勘費)│見本院97年度聲第│ │ │ │39號卷第8頁,由 │ │ │ │聲請人支出 │ │ │ │ │ │ ├────────┼────────┼────────────┤ │以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合計: 4,08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