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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鄭銘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亞爾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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