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洪鴻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門縣自來水廠
- 法定代理人
- 王登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0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3,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