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城秩字第8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王鴻均

移送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被移送人 翁子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7月31日金城警刑字第11400080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子陽即美麗美養生館,其商業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勒令歇業。

理由

一、被移送人翁子陽即美麗美養生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3月1日17時起至同年4月20日22時45分止。

㈡地點:金門縣○○鎮○○路000號「美麗美養生館」。

㈢行為:被移送人自114年2月17日迄今為美麗美養生館之負責人,緣該店從業人員何詩怡於上開時、地,於店內從事非法賣淫,經民眾檢舉,為警於114年4月20日23時33分許,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查獲。何詩怡經本院以114年度城簡字第52號判處犯妨害風化罪章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之警詢陳述。

㈡何詩怡、郭依婷、周宏達之警詢證述。

㈢對話紀錄、現場查獲照及扣案物。

㈣本院114年度城簡字第52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商業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情節,如容任繼續經營,將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立法理由已揭示須予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是認移送機關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得抗告(5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14年度城秩字第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