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城簡字第47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政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0、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政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鍾政霖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竊盜、竊盜未遂等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7月30日訊問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