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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城簡字第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鴻均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政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0、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政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鍾政霖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竊盜、竊盜未遂等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7月30日訊問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14年度城簡字第4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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