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二三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二三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一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