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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59號

給付合會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59號

原告
賴碧萱

上列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英核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5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合會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