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5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59號
- 原告
- 賴碧萱
上列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英核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