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6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明華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明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本院108 年度城簡字第6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對其不利之部分即新臺幣( 下同) 149 萬元之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