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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宋政達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順村即伍圓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具狀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已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之,該裁定並於114年11月12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簡答表及答詢表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上訴人雖於114年11月20日向本院表示:如果逾期不補正會駁回上訴,那就駁回,因為我只是素人,我也不知道怎麼寫,也不是我欠他錢,變成我要還錢,這樣邏輯不通,我也沒有欠他錢,我只是素人也不懂這些等語(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惟當事人提起上訴,依法即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所示事項,此為法定之上訴合法程式,上訴人如未依法表明,即屬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法院命補正後,仍不補正者,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此部分業經本院前次裁定通知在案,並提醒上訴人應盡快洽詢法律專業人士諮詢,以免影響上訴權益,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宋政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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