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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小字第2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敬展林敬展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城小字第21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被告
蘇庭葳(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被告
蘇育慶(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被告
蘇志浩(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城小字第2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 年7 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詹 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未到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到被 告 蘇庭葳(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被 告 蘇育慶(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被 告 蘇志浩(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美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11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期6個月以內者,依前揭利率百分之10,於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揭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美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林敬展

書 記 官 李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文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小字第2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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