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小字第2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城小字第21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被告
- 蘇庭葳(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 被告
- 蘇育慶(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 被告
- 蘇志浩(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城小字第2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 年7 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詹 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未到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到被 告 蘇庭葳(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被 告 蘇育慶(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被 告 蘇志浩(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美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11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期6個月以內者,依前揭利率百分之10,於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揭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美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