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
- 原告
- 林斌璋
- 被告
-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海祥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7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
通 譯 詹 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 林斌璋 未到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到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1,餘由原告負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