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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敬展林敬展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

原告
林斌璋
被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7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

通 譯 詹 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 林斌璋 未到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到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1,餘由原告負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林敬展

書 記 官 李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文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尾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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