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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7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邱志平伍偉華許志龍

上訴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德全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洵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杰
選任辯護人
羅婉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上開撤銷部分,劉德全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4、5、6所示之刑;劉洵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劉杰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應更正為「上開撤銷部分,劉德全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6所示之刑;劉洵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劉杰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上開撤銷部分,劉德全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4、5、6所示之刑;劉洵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劉杰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惟查本件原判決就劉德全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3部分,主文第四項及附表一編號2、3均記載劉德全及劉洵無罪,並於理由欄丁敘明撤銷改判無罪之理由(見原判決原本第2、44至61、64頁),足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記載「2、3」等文字,顯係贅載,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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