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德全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洵
- 選任辯護人
- 彭國書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杰
- 選任辯護人
- 羅婉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上開撤銷部分,劉德全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4、5、6所示之刑;劉洵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劉杰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應更正為「上開撤銷部分,劉德全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6所示之刑;劉洵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劉杰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上開撤銷部分,劉德全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4、5、6所示之刑;劉洵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劉杰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惟查本件原判決就劉德全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3部分,主文第四項及附表一編號2、3均記載劉德全及劉洵無罪,並於理由欄丁敘明撤銷改判無罪之理由(見原判決原本第2、44至61、64頁),足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記載「2、3」等文字,顯係贅載,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