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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郭君勳王聰明李宗榮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四十

            住金門

            居金門

            身分證

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號,中華民國九

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略以原審量刑偏重,請求輕判云云,惟查原審係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已育有子女,本應相攜相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被告竟動輒以暴力相向,實屬不該,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尚稱允適,被告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君 勳

                       法 官 王 聰 明

                       法 官 李 宗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 麗 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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