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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君勳謝碧莉李宗榮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三十

            身分證

            住金門

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

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二、

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查本件原審已就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加予審酌後,量處被告拘役參拾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量刑尚稱允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偏輕,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君 勳

                       法 官 謝 碧 莉

                       法 官 李 宗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麗 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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