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男四十
住金門
身分證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
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查被告之犯行,業據告訴人翁明強指訴明確,復經證人翁明森證述屬實,並有勘驗筆錄及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足稽,被告上訴空言否認犯罪自無足取,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