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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沈宜生陳容正陳坤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湯瑞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99年8月23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審判長公差赴台開會,爰改定99年8月24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陳坤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