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衍志律師
湯瑞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99年8月23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審判長公差赴台開會,爰改定99年8月24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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