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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沈宜生陳容正陳坤地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對於民國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陳坤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