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對於民國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對於民國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