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
- 上訴人
-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沃耀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錫川律師
- 被上訴人
-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洪仁忠
- 被上訴人
- 翁炳贊
- 被上訴人
- 林志國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曉菁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於被上訴人翁炳贊下增列「林志國 住金門縣金寧鄉○○路○段○○○巷○號」;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李逸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