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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吳昭瑩戰諭威陳春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

上訴人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上訴人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被上訴人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洪仁忠
被上訴人
翁炳贊
被上訴人
林志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於被上訴人翁炳贊下增列「林志國 住金門縣金寧鄉○○路○段○○○巷○號」;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李逸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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