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被 上訴人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洪仁忠 被 上訴人 翁炳贊 林志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李逸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於被上訴人翁炳贊下增列「林志國 住金門縣金寧鄉○○路○段○○○巷○號」;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李逸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