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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真真許志龍張震

聲明人
即上訴人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即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書佑律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李子斌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死亡,嗣經臺北地方法院於同年8月3日裁定選任葉書佑律師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確定,並完成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該院110年度司字第75號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茲葉書佑律師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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