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怡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即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書佑律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 之原法定代理人李子斌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死亡,嗣經臺北地 方法院於同年8月3日裁定選任葉書佑律師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確定,並完成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該院110年度司字第7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茲葉書佑律師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