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救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