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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5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蘇秋津詹日賢戴見草

抗告人
林朝宗
抗告人
林朝廷
抗告人
林巾顥
抗告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朝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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