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號
- 原告
- 顏雅霙
- 原告
- 顏珮娜
- 原告
- 顏玉滿
- 原告
- 顏廷育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顏伯奇 律師
- 被告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代表人
- 穆岳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撫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第2項)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第3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項)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3、4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0年度訴字第55號撫卹事件,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認普通法院無審判權而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在案,惟本院認本件屬私權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乃以本院高行瓊紀丁100訴00055字第1000004619號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開本院聲請解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6年12月29日議決作成第759號解釋在案,認:(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之。此有司法院107年1月2日院臺大二字第1070000023號函及所附上開解釋文附本院卷2(第91-95頁)可稽。依前開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4項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