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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5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蘇秋津詹日賢林彥君

原告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代表人
方俊雄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表人
蔣偉寧
被告
游仁良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包喬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教育部應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係原告觀光系之教師,自民國94年6月起,於擔任原告校內「夢想咖啡吧」計畫主持人期間,陸續支領加班費及工作酬金達新台幣(下同)597,947元,然主管機關教育部於99年9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90134778號來函認定原告校內「夢想咖啡吧」計畫與推廣教育宗旨不符,有悖於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並非該辦法規範之「推廣教育」,至此被告擔任「夢想咖啡吧」計畫主持人期間,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並使原告受有597,947元之損害,而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故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茲因為瞭解原告於校內設置實習咖啡吧計畫與推廣教育之關連,而教育部係主管教育事務之機關,本院認其有輔助原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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