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號
- 原告
- 杜宗昇
- 訴訟代理人
- 許良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懲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2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懲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