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5號
- 抗告人
- 林朝宗
- 抗告人
- 林朝廷
- 抗告人
- 林巾顥
- 抗告人
- 兼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林朝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