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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號

全民健康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吳永宋

抗告人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2月2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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