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林春滿
- 原告鴻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6號抗 告 人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春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本院101年度停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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